J.R.塞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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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R.塞尔,(John R.Searle,1932—),美国分析哲学家。他以研究言语行为理论而闻名。

1955年取得硕士学位后去牛津大学研究语言哲学,受教于J.奥斯汀、P.F.斯特劳森等人门下,深受日常语言哲学学派的影响。1959年取得哲学博士学位,随即回美国,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任哲学教授。主要著作有:《言语行为》(1969)、《表达和意义》(1979)和《意向性》(1982)。他还编辑了《语言哲学》(1971)和《言语行为理论与语用学》(1980)两本论文集。

塞尔继承了奥斯汀的观点,致力于阐发言语行为理论,他的研究成果在英美分析哲学家中颇受重视。他认为语言交流的最小单位不是指号、词或语句,而是某种言语行为的完成。他把言语行为分为3种:①命题行为,它是言语行为的核心部分,用以表示指称和论断。它的语法形式不是完整的语句,而是语句的若干部分,其中专有名词、代名词以及名词性短语表示指称,语法上的宾词表示断定。②以言行事的行为,表示语句在被说出时具有某种加强语意的力量。它的语法形式是完整的语句,它的逻辑形式是 F(P),P是这种言语行为所包含的命题内容,这种内容是与某种加强语意的力量(F)相伴出现的。用以表示加强语意的主要标志是一些“完成行为或动词”,如陈述、断定、提问、命令、警告等等。③以言取效的行为,它涉及我们的语言在听者身上所产生的效果,例如使人信服、烦恼、高兴、害怕等等。

塞尔认为通过说出一个语句完成一种言语行为,一般说来也就是使这个语句的意义功能得到实现,因而一个语句的意义既与说出这个语句的意图有关,也与这个语句在一定语言中的使用惯例有关。他强调语句的意义与语句被说出时的背景有密切联系,反驳那种认为语句的字面意义不受语句被说出时的语境影响,仅仅取决于语句中各个词的意义和这些词据以组合起来的句法规则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