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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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IRECT [[国家科学技术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中国]]政府为了奖励在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推动中国科技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设立五个'''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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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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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项中规格最高,每年评审一次,每次选出不超过两名科技成就卓著、社会贡献巨大的公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亲自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高额奖金。每位获奖者的奖金总额均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50万元直接授予个人,另外450万元作为科学研究经费由获奖人全权管理具体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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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球科学、生命科学等基础研究和信息、材料、工程技术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中国公民的奖项。国家自然科学奖不授予组织。国家自然科学奖设一、二等两个奖励等级。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是自然科学领域的国家最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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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有重大技术发明的中国公民。国家技术发明奖不授予组织。国家技术发明奖设一、二等两个奖励等级。国家技术发明奖表彰的是当年中国国民经济中新的、先进的、效益好的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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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等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每年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总数不超过400项,分为特等奖,一等奖, 二等奖3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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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是由中国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以奖励对中国科技事业作出贡献的外国人或组织。其前身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设立的中国国际科技合作奖,根据1993年7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八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简称国际科技合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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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励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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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是对奖励进行评选的机构,设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等职位,一般主任委员,秘书长各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另外有委员若干名。委员会成员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国科技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各知名[[大学]]的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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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国家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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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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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中文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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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G音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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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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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5日 (五) 00:14的最后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