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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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know-how license contract),指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以转让专有技术的使用权为内容的许可合同。专有技术一般地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需的、未向社会公开并可转让的秘密技术、知识和经验,表现为可供实现的工程产品设计、工艺程序、操作方法等,在经济生活中,往往还包括生产管理和商业经营方面的内容,特别是指为了生产某种专利产品或为了实现某种具有专利权的生产方法所必需的最关键的那部分技术。

专有技术、专利、商标同样都是一种无形财产,都具有可转让的商业价值。但专利是一种得到专利法认可和保护的无形财产,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而专有技术作为所有人拥有的一项资产,能成为技术贸易的对象,是以所有人对之保密而形成的事实上的专有权为前提条件的,是一种事实上的独占性资产。专有技术的这种特点,表现在许可合同中有一些特殊的专门规定。主要有:

保密条款

专有技术是保密技术,如引进方不承担保密义务,输出方一般不肯轻易转让。保密条款的作用在于防止专有技术不受限制地扩散,致使其完全丧失作为独占财产的价值。保密条款主要规定保密对象、保密期限、保密范围及泄密责任。保密对象应是许可方提供的确属不为公众所知的那部分专有技术。要防止把一般技术资料也包括进保密范围。关于保密的地区范围,引进方应通盘考虑,酌情确定。如规定保密对象包括继续提供的改进技术在内,则应相应地规定许可方也须承担对反馈技术(见许可合同)的保密义务。保密期一般与合同有效期相一致。如规定合同终止后仍应保密是不合理的。

实施地区的特点

专利的实施地区限于授与专利的国家领土之内。专有技术在法律上则没有这种地区限制,而须通过协议作出具体规定。

保证条款

主要是对专有技术的实施所能达到的技术指标(性能、质量、数量等)的保证。由于专有技术的内容不公开,没有这种保证就无法对其经济价值作出确当的评价,也就难以确定许可报酬。一般地说,保证的范围越大,索取的费用也越高。从技术引进方来说,要求对方作出的保证应限于真正必要的范围之内。

此外,合同还包括专有技术的传授问题,许可合同期限与其中某些条款的期限的关系问题,以及合同期满后被许可方的义务问题等等,都反映了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