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均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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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均输,汉朝官府利用各地贡输收入为底本,进行贩运贸易的一种经济措施。均输之称,先秦时已出现,其原义是指政府按距输所远近增减各地贡输数量以均劳费;汉武帝时推行的均输,始有新的含义。

当时,为了弥补军事上的浩大开支和限制富商大贾经营贩运贸易的牟利活动,继盐铁官营之后,汉政府于元鼎二年(前115)桑弘羊任大农丞时,即试办均输,很快取得成效。但由于政府将实行告缗令(见告缗)及其他财政措施所得的大量缗钱分发各官署自行采办物资,各官署互相争购,引起物价上涨,官营商业犹待有一个统一的领导;也由于各地贡输不尽符合官府需要,有的质量低劣,远途运输费用过大,往往超过贡物本身的价格,影响财政收入,这些弊病在尚未推行均输的地区依然存在。为此,桑弘羊在元封元年(前110)以治粟都尉领大农事后,遂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均输法,把政府征收运销物资的权限基本上集中于大农。西汉政府在郡国设置均输官,有的即以均输官(长)命名,有的则以各地的特产命名,如木官、桔官、圃羞官等。均输官受中央派出的大农部丞管理,而统属于大农属下的均输令、丞。此外,少府、太常属下有均官,水衡都尉属下有均输令,分别主管其掌握物资的均输事宜。

均输的办法是,将各郡国应缴的贡物,按当地市价折合为商人一向贩运出境的丰饶而价廉的土特产品,连同输往中央的运价一起折算,就地缴给均输官。除由均输官将其中一部分运往京师,供官需或交平准出售外,其他部分再加上均输官另行收购的物资,都运往价贵的地区出售。有时还把出售所得在卖地再收购当地产品,易地出售,辗转贩运交易。这样,封建政府除了得到符合需要的地方贡纳之外,可以从贩运贸易中得到大量收入,又减省了某些不必要的贡输远程运往京师的耗费;同时也加强了各地的物资交流,并限制了从事长途贩运贸易的大商人的活动;此外,政府还利用均输所得物资发展了与匈奴、西域等边疆民族的贸易。

均输法实施后也发生违反立法原意的一些弊病,如向民勒买并非当地常产的物品,使百姓只好贱卖自己的产品以满足均输官的要求;交纳产品时受到官吏的刁难;均输官在出售产品时又往往进行欺诈等。但总的说来,均输法的推行还是起了积极作用的。

西汉政府从均输中增加的财政收入数字很大。一年之中,均输所入的帛即达五百万匹。这些收入,与盐铁官营等收入一起,不仅满足了对边境少数民族战争和守御开支的需要,而且供应了汉武帝巡行、封禅的巨额用费和赏赐支出,做到了“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昭帝始元六年(前81)盐铁之议期间,贤良文学极力攻击均输法与民争利,但未废罢。均输之制到西汉末年已渐废弛,东汉初年正式省罢。章帝元和年间(84~86)尚书张林建议恢复,因遭到朱晖等人坚决反对而未能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