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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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体育的部门。于1952年11月15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成立,并任命贺龙为主任。以后,除台湾省外,全国县以上政府机构均相继成立了体育运动委员会。1956年3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了《体育运动委员会组织简则》。《简则》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和监督全国的体育事业,发展体育运动。体育运动委员会的任务是:管理该委员会所属各单位和领导地方各级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配合各有关部门在体育方面的工作,负责检查对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关于体育运动问题的决定的执行情况;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提高运动员技术水平的工作;制定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国性的运动竞赛计划,制定和批准各项运动竞赛规则,举办全国性的运动竞赛,批准各项运动的全国性的成绩和新纪录;负责体育方面的国际联系;审查和批准体育运动教学大纲、教科书和教材;组织体育科学研究工作和体育宣传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培养体育师资和专家;协同卫生部门组织体育运动的医务监督;规划全国体育场馆的建设;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级条例,制定授予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其他体育工作者的荣誉称号、奖章、纪念章的办法,并组织实施。国家体委目前设办公厅、运动司、球类司、军事体育局、群众体育司、科学教育司、国际联络司、计划财务司、宣传司、干部司、援外办公室等工作机构。直属单位有训练局、体育报社、体育科学研究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