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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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子法之一,是劳动法的下位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日修订并实施。该法第一条称,该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劳动合同法从起草到实施,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背景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第一是合同签订率低下,二是“短期合同盛行,劳动者很难签到长期合同,一年一签成为普遍现象,甚至是一年数签,第三就是试用期滥用,频繁使用试用期,反复约定试用期,第四是违约金的滥用。”劳动法实施13年来,劳动争议纠纷大幅增加,劳动合同成为众多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

在劳动合同法一审稿征求意见时,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同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修改建议,暗示要撤资。资方通过游说等途径施加影响。[3]劳动合同法从起草到实施,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2007年山西黑砖窑事件最终促成了劳动合同法的诞生。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谢良敏介绍,“‘黑砖窑’事件发生之后,很大的刺激了立法机关,包括众多委员的感到不可理解,感到必须要加以严惩,所以说这就推动了这部法律的通过。”现在的93条、94条、95条都是针对该事件的。黎建飞说,该事件直接导致《劳动合同法》第38条增加了第二款。

立法过程

1994年下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启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程序,由于配套法律尚未立法,劳动合同法被暂时搁置。2004年底,起草工作重新启动。

2005年12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2006年3月20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据权威统计,公布40天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界意见191849件,来自劳动者的意见占65%左右。2006年12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2007年4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6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9月3日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派人分赴山东、福建、陕西、广东、辽宁、江苏六省进行劳动用工执法检查,根据检查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建议,2009年上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制定《劳务派遣条例》,以弥补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无法限制用人单位的不足。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劳务派遣条例》陷于流产。《劳务派遣条例》无望后,2011年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提议修改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内容。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分八章九十八条。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着重解决劳务派遣问题。

该法第一条称,该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法律。

其主要内容有:

一、扩大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企业制定规章的民主程序: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制订,必须要有劳动者和工会的参与。

三、劳动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四、引导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第十四条提出,劳动者工作满10年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六、规定了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

七、 关于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八、规范劳务派遣。新修订版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九、劳动报酬支付令制度。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