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裁军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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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裁军谈判(Talks on Disarmament in Central Europe),苏、美两国在“裁军”的名义下,为加强各自在中欧的军事地位,加紧争夺欧洲而举行的谈判。全名为“关于在中欧共同减少部队和军备以及有关措施的谈判”,简称“共同均衡裁军”(MBFR)。

1964年12月14日,苏联在第19届联大会议上通过波兰外长建议召开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1968年6月25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建议同华沙条约组织就欧洲特别是中欧地区相互均衡减少部队问题举行谈判,以此作为同意召开苏联倡议的欧安会的先决条件。1972年,苏、美最高级会谈达成妥协,同意欧安会与中欧裁军谈判“分别但又是平行”地举行。1973年1~6月在维也纳举行中欧裁军谈判筹备会议,确定谈判为大使级,有决定权的国家11个(北约的美、加、英、联邦德国、荷、比、卢,华约的苏、波、民主德国、捷),观察员8个(北约的意、丹、挪、希、土,华约的匈、保、罗);每年举行全会三次,每次10周左右。1973年10月30日在维也纳开始正式谈判,上述19国的代表或观察员出席了会议。此后在长达15年的谈判中,华约与北约分别提出了多项建议与方案,但均未被对方所接受。谈判到1989年2月2日结束时,共进行了37轮,举行了493次会议,但没有取得具体进展,没有达成任何实质性协议。

谈判中,争论的主要问题有:①裁军原则。华约主张采取“对等裁减原则”,即双方各按同等数量或同样百分比裁减军队,目的在于继续保持华约在中欧的军事优势;北约则坚持“均衡裁减原则”,即双方按不同数量裁减地面部队,多者多裁,最后达到同等最高限额,目的在于削弱华约的地面部队优势。②裁减对象及步骤。北约主张裁军地区应包括联邦德国、荷、比、卢、捷、波、匈等国,华约则坚持把匈牙利排除在外。华约主张各参加国应承担具体裁减义务,即规定“各国军队的最高限额”,同时进行裁减;北约则坚持采用“集体裁减原则”,即只规定两个军事集团的“集体最高限额”,至于各参加国如何裁减,则由双方内部自行决定。北约并主张第一阶段只裁减苏、美在中欧的驻军,其他参加国以后裁减。③裁减的军种。北约主张只裁减地面部队,不包括空军及核武器;华约则坚持陆、空和战术核力量“三位一体”裁减。④双方驻中欧部队的实际人数,是双方争执最激烈的问题。⑤裁减的监督问题。北约主张应有严格的国际监督,华约则强调利用本国的检查手段进行。

经过谈判,双方在下列一些次要问题上作了些妥协:①匈牙利不包括在中欧裁军地区范围之内;②双方驻军最高限额定为各90万人,其中地面部队70万,空军20万;③各参加国都进行裁减,第一阶段先由苏、美按一定数额裁减,第二阶段起再裁减其他国家军队。但在驻中欧军队实际人数、军备如何裁减及如何监督协议实施等问题上,双方寸步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