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烟台条约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烟台条约》(Chefoo Convention),又称《滇案条约》、《芝罘条约》,是1876年(即光绪二年)清廷在英政府外交压力下与之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约文中文共30页。

背景

1875年(同治十四年)2月21日,英国人马嘉理在云南被当地人杀死,演变成外交事件。清廷令海关总税务司赫德斡旋,1876年8月21日北洋大臣李鸿章与英国公使威妥玛在山东芝罘(即今烟台)谈判,9月13日,双方签约。英国取得进入云南及西藏特权。 条约共三端一则:

第一则:清廷查明滇案,惩处失职人员,并向英国道歉、赔偿。
第二则:规定英国驻京公臣及领事官与清廷往来礼仪平等及两国审办案件各官交涉事宜
第三则:清廷增加通商口岸,订立通商章程及鸦片税则,另议专则。英国得由北京经四川入藏至印度,清廷需妥为照料保护。

包括清政府对马嘉理事件及以前中英之间的案件各赔偿15万两白银;洋货在中国内陆免收厘金;增加开放宜昌﹑芜湖﹑温州﹑北海等为通商口岸;以及正式遣使道歉。这成为中国外交史上派出驻外长期代表的开始。

1885年清廷派遣曾纪泽前往伦敦签订中英烟台条约续增专条,中英文共14页,规定鸦片进口至中国只能缴纳进口税30两及厘金最多80两,此后在中国各处行销不必再缴纳其他税捐,是清廷丧失外国货物在内地征收税捐的滥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