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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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属(kinship),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彼此间具有法律权利义务社会关系。中国见于法律始自明代

亲属的种类和范围

  中国的封建法律基于男尊女卑、宗族为本的原则,把亲属分为宗亲外亲,自《大明律》开始,又由外亲分出妻亲。宗亲又称内亲,即男系亲或父系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及嫁入的妇女,包括祖母、母、妻、子媳、孙媳等。外亲,即女系亲,指其血缘由女系相联系的亲属,包括嫁到本宗的女子家中的亲属及本宗女子嫁出后其夫家的亲属,前者如母族,即外祖父母、母的兄弟姊妹及其子女等;后者如姑表兄弟姊妹、外孙等。妻亲,专指夫的妻方亲属,包括岳父母、妻的兄弟姊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把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及姻亲。①配偶。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是血亲和姻亲关系赖以发生的基础。中国历代礼制和旧律都把配偶列为亲属。②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又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的血亲两类。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姊妹等。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的关系也是自然血亲关系。法律拟制血亲,又称准血亲,指本无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③姻亲。指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即由结婚使一方对他方亲属所产生的亲属关系,一般分为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血亲。前者包括所有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的配偶。后者包括所有与自己配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配偶与前妻或前夫所生的子女也是配偶的血亲。

  关于亲属的范围,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中国法律对亲属的种类和范围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亲属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亲属关系一经确定,就产生法律上的效力:①民法上的法律效力。监护人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即配偶、父母等担任,继承权只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即只有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才能享有。②婚姻法上的法律效力。一定亲等内禁止结婚,如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一定亲属间有抚养、扶养、赡养的义务和继承的权利,如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以及兄弟姊妹间,在一定条件下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③刑法上的法律效力。某些犯罪以亲属关系作为告诉乃论的要件,如虐待家庭成员罪必须告诉的才处理。④诉讼法上的法律效力。以一定亲属关系作为回避的原因,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都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亲属的发生 亲属因婚姻、出生等法律事实而发生,也可能因法律拟制而发生。出生为自然血亲发生的原因,亲子关系和其他血亲关系都因出生而发生。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自出生即发生血亲关系;与生父之间,只有到生父认领或抚育时才能确认血亲关系,但认领后,这种血亲关系溯及于非婚生子女出生时。结婚为姻亲发生的唯一原因,配偶关系和姻亲关系都因婚姻而发生。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因收养行为而发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只在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条件下,才能发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亲属的消灭 亲属因以下几种原因而消灭:①死亡。如亲子关系因父或母、子或女死亡而消失。死者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因此而消灭。如父母亡故后,兄弟姊妹关系仍然存在。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消灭血亲关系。②离婚。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③其他法律行为,如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法律拟制血亲,因解除和撤销收养关系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