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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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也可称为人才派遣、人力派遣、劳动派遣、临时劳动(temporary)、机构劳动(agency work)或租赁劳动(leased work),是一种劳动雇用的方式,意即此类劳工名义上是属于人力派遣公司,雇主将自己雇用的劳工,在劳工的同意下,提供给其他有人力需求的企业机构,并接受该机构的指挥监督。其中,所谓的“雇主”即是“派遣机构”,一般称为“人力派遣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它向其他机构提供的劳工称为“派遣劳工”,两者间签订一种特殊的劳动契约,称为“派遣契约”,换句话说就是双方有着雇用关系,即使“派遣劳工”被派往其他机构工作,这种雇用关系仍然存在;而接受“派遣劳工”提供劳务的机构称为“要派机构”,“派遣机构”与其之间订有一种商务性质的“要派契约”,意即双方是一种商务关系,“派遣劳工”与其之间并无劳动契约,但是“要派机构”对“派遣劳工”在工作上有指挥监督之权,而“派遣劳工”则按“要派机构”的指示提供劳务。而在“派遣劳工”的薪水方面则是以时薪计算,但也有以约聘契约的金额计算。等于是一种比较有组织化管理的临时工。

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劳工雇用成本、规避雇用风险,以及便于雇用工管理。部分人力派遣对于需求企业而言,因为省下了提拨退休金、保险及资遣费等费用,可降低成本;部分淡旺季人力需求差距较大的行业,可借此避免出现人力不足或浪费的情形。

尽管派遣劳动在使用上有许多各种不同的名称,然不论所使用的名称为何,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它的内容说明了劳动派遣是一种非典型的、临时性的且非传统或非标准的聘雇关系,而这种聘雇关系在此所指的是一种非全时、非长期受聘雇于一家企业或一个雇主的聘雇关系。

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相比之下,我们可以发现,二者间最大的差别在于“劳务给付的对象不同”,在所谓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劳务给付对象是给付工资的雇主﹔而在所谓的派遣劳动中,它的劳务给付对象并非给付工资的雇主,而是与“派遣劳工”没有任何契约关系的“要派机构”。

人力派遣也被许多劳工戏称为奴隶派遣,是某些企业与人力中介利益挂勾所产生的经济癌细胞。

中国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根据2008年8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下: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元。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两年,长期用工不得分割成数个短期合同。
  • 合同期间,用工单位无工作交给劳动者工作时,用人单位应继续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合同期间,不得将劳动者再次派遣到其他单位。
  • 用工单位不得自己设立用人单位,然后派遣给自己。
  • 因用工单位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缺乏监管,违法成本低,导致劳务派遣的滥用情况严重。其中央企和外企等大型企业由于自身的资源优势,导致用人单位资质不符、同工不同酬、随意辞退、保险不完善、克扣工资、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逃逸等问题难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