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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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people's congress system),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次宪法对这一制度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产生和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长期革命斗争中,吸取了法国巴黎公社和列宁领导的苏维埃政权的经验,并总结了中国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便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同时还指出只有这种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反映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最有力地反对革命的敌人。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中,就曾出现过“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等许多革命的群众组织。这些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萌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建立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在总结农民协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工农兵代表大会。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各级参议会和各级政府。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贫农团和农会的基础上,建立了区、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因军事行动还在进行,新解放区要开展土地改革运动,人民群众还未完全组织起来,当时还不能立即全面实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因此,按照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在中央,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中央的国家机关;在地方,在条件许可时先召开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由它逐步地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然后在条件完全具备时,再召开普选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它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

1953年,在全国实行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条件已经成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选举活动。在1953年、1954年间,地方普遍召开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在这个基础上,1954年9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了中央国家机关。这一切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从地方到中央,系统地建立起来了。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主要内容,集中到一点,就是建立充分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权力机关,便于人民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一世权力属于人民。它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制不同。代议制议会是三权分立的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人民代表大会是议行合一的权力机关(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特点是:①坚持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确认人民是国家主人的法律地位。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中处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地方的各种重大事项,产生本级的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这些机关都要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④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由它们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所有国家机关都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上述特点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建立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上,既能集中人民的意志,又能使广大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真正实现当家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