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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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公社汉语拼音:Renmin Gongshe),中国农村曾经存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同时又是政社合一的农村基层政权。1958年8月9日毛泽东山东省视察时肯定“还是办人民公社好”的消息在报刊发表后,全国许多地方纷纷创办人民公社。8月17日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到10月底,参加公社的农户已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只用了两个月的时间,就在全国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为了纠正公社化运动中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等错误,中共中央于1958年11月召开八届六中全会,通过 《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1959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第二次郑州会议,确定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制。到了1962年又进一步把所有制调整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并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此外还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在经营管理上由公社统一计划,以生产队为单位,组织社员共同劳动。生产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大队除了管理各生产队外,也经营一些队办企业,公社除了领导各生产大队协作外,还举办工业和商业。管理教育和民兵,执行基层政权的职能。这样的管理体制一直延续到1979年。实践证明人民公社制度不能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也不适合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变了人民公社体制,全面推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到1984年底完成政社分开工作。原来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