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诉讼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代表人诉讼汉语拼音:Dɑibiaoren Susong;英语:Delegate Action),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由他们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其效力及于该方全体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制度。

  根据中国司法审判的需要并借鉴美国等国集团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在中国1991年颁布的《 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定。

特点

  除具有共同诉讼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点:

  ①当事人一方是一个人数众多的临时集合体,基于同一事实发生争议,或具有相同的利害关系,因而处于相同的地位,临时组合起来,作为统一的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代表人诉讼一方当事人应在10人以上,否则应作为共同诉讼处理。

  ②由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甚至是不确定的多数,因此不可能也无必要全体参加诉讼,而是由代表人进行诉讼活动。

  ③诉讼代表人既是当事人之一,又是本方其他当事人的代表人,因此代表人诉讼体现了共同诉讼和诉讼代理两种制度的结合。

代表人的产生及其诉讼地位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但人数确定的,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但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再由登记的权利人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代表人数为2~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作为当事人之一,在诉讼中当然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且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如果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裁判效力的扩张

  人民法院对代表人诉讼的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不仅对参加该案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法律效力 ,同样扩张适用于未参加登记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人。即判决或裁定作出后,该案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只要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无需再进行审理,而可直接适用先前作出的判决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