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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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议制英语: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system),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民意的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它是一种间接民主的形式,通常以议会作为代表民意的机关。

起源

  代议制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其标志是英国议会(parliament)的形成。英国代议制是英国社会发展与新兴社会力量作用下应运而生的产物。最初,议会只讨论国王征收赋税问题,后范围扩大至立法问题。在近代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君主专制统治过程,代议制度逐渐形成且发展和完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代议制逐渐被西方社会广泛采纳。

基本特征

  代议制是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夺取政权之后正式确立起来的。它的基本特征是:由通过普选产生的议员组成议会,形式上代表民意行使国家权力;议会议决事项均由议员共同讨论并经多数通过;议会享有立法权、财政权和行政监督权。现代国家大都实行代议制。

具体内容

  由于各国的政体不同,其代议机关在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所不同。如在英国的议会内阁制和瑞士的委员会制下,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主导地位,起着核心作用,最高行政机构(内阁、联邦委员会)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在美国的总统制和法国的半总统制下,议会虽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也居重要地位,但不起核心作用,掌握最高行政权力的总统由选民间接或直接选出,不对议会负责。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实行分权制衡原则,议会主要执行立法职能,其权力受到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的制约,有些国家的内阁甚至有权经国家元首同意解散议会。当代西方国家的行政权力还有日益扩大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代议制的一种形式,但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有本质的不同,它是一种新型的代议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不仅直接行使立法权,而且由它产生国家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这些机关都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从而保证了人民真正行使国家权力,使代议机关不仅从形式上而且从内容上都真正代表民意。

  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形式,选举制是它的基础。选举人的资格,选区的划分,提出候选人的方法,投票和选票计算的方式等,是衡量代议制是否符合民主原则的重要因素。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定程序罢免本单位或本地区选出的代表。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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