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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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法系英语:Islamic law system),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伊斯兰国家法律的总称。

包括《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和阿拉伯原来习惯。《古兰经》中有许多内容涉及法律,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圣训是对《古兰经》的解释和补充,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教法学是著名法学家对《古兰经》和圣训中的伊斯兰法原理的解释和发展,实质上也就是为疆域扩展和社会生活复杂化的需要而进行的法律创制活动。阿拉伯原有习惯是伊斯兰教创立前阿拉伯人古老观念和处理民商事纠纷等方面的习惯。在这些习惯中,只有与伊斯兰教义不相抵触或被穆罕默德改造、吸收到伊斯兰教义中的才继续有效。

主要内容包括:

1.穆斯林义务。信仰真主是穆斯林的首要义务。穆斯林一词意即信仰安拉、服从先知的人。每一个穆斯林必须执行5种善功,即念功、拜功、斋功、朝功和课功。

2.土地所有权。土地是安拉的财产,只有先知的继承人哈里发才有权支配,阿拉伯贵族和普通自由人只享有占有权。后期,土地占有者的权力逐渐扩大。麦加城及其邻近地区是圣地,非穆斯林不得在该地居住。被征服地区的土地占有者如果皈依伊斯兰教,可以保留原有土地。

3.债权法。因致人损害所生之债和因契约所生之债已经分开。已宣誓确认的诺言必须实践,食言者应以施舍赎罪,通常是释放1个奴隶、救济10个贫穷穆斯林、斋戒3天等。因欺诈、错误、强迫而缔结的契约无效。非穆斯林不能购买土地和穆斯林奴隶。奖励交易,禁止利息。

4.家庭法。婚姻是一种契约,妇女不是缔约当事人,而是契约的标的物,必须由监护人代为订立;男方必须交聘金;一夫可娶妻4人。血统近亲、乳母近亲禁止结婚。一方行为淫荡、宗教信仰不同等也禁止结婚。妻子应尊敬和服从丈夫,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如丈夫不赡养妻子,妻子才可以请求离婚。休妻制盛行,被休之妻在一定期限内应仍居住原处,在此期限内丈夫可以与她言归于好;休妻可进行3次,第3次为永久离别。妇女应披长衫,除丈夫、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外,在人前不能显露身体面容;不能轻易和男人直接交谈。

5.继承法。非穆斯林不能继承穆斯林的财产,除近亲属(包括妇女)外,盟友也可继承。每一继承人都有应得的一定份额,若有其他继承人,这种份额依比例递减。遗嘱人只能处分其财产的1/3。

6.刑法。保留了阿拉伯人原来通行的血亲复仇制度,若被害者近亲属同意,可缴纳赎罪金。杀害自由穆斯林所缴纳的赎罪金比杀害妇女和非穆斯林高得多。伊斯兰法认为肉体刑印象最深,最能起到儆戒作用,因而广泛采用。对奸淫罪规定罚100鞭,女奴减半;诬告妇女失贞罚80鞭;偷窃罪砍手;强盗罪断右手左足;酗酒罪罚80鞭;背教、叛乱、渎神等重罪处死刑(绞或斩)。

随着伊斯兰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昔日伊斯兰教法的特殊地位已不复存在。在大多数伊斯兰国家,世俗法律基本取代伊斯兰法。但由于伊斯兰教仍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之一,因而在各伊斯兰国家,伊斯兰法对穆斯林的行为依然具有不同程度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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