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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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英语:Trust),是一项三方委托的关系。第一方为委托人(英语:trustor,或英语:settlor),转移财产(一般为金钱,但不必须是金钱)至第二方(受托人),使得第三方(受益人)获得利益。

遗言信托是透过遗嘱建立的,而在委托人去世后生效。而生前信托(英语:inter vivos trust)则是透过委托人生前的信托指示建立的。信托可以是可撤销的,也可以是不可撤销的。在美国大部分州,信托被自然假定为不可撤销的,除非建立信托的信托指示或遗嘱中明确陈述其为可撤销的;而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奥克拉荷马德克萨斯三州,信托则默认为可撤销,除非建立信托的信托指示或遗嘱特别说明其为不可撤销。一项不可撤销的信托只可能由司法裁决而被“打破”(撤销)。

受托人是信托财产在法律意义下的所有权人,同时,受益人是信托财产在衡平意义下的所有权人。受托人因此承担信义义务,为实现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资产。受托人必须常规地报告信托在运作中产生的收入和成本。受托人自身的开支有时的可以得到报销或是补偿。法院在其辖区能够取消违背信义义务的受托人身份。一些违背信义义务的行为可能受到刑事起诉和审判。

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商业实体、公共机构。在美国,信托可能被课以联邦税和州税。

种类

①按对象可分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两类。前者为个人处理有关信托与代理事务,其中又分为生前信托、生后信托;后者又称公司信托,是为团体法人办理、代理有关钱财与事务。②按目的可分为营利信托与公益信托两类。前者是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后者是为资助社会公益事业。③按行为发生的基础分为自由信托和法定信托。前者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按自由意志订立信托契约而发生的;后者则是受司法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④按受益对象可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两类。前者指受益人与委托人同为一人;后者的受益人则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⑤按业务可分为资金信托和非资金信托两类。前者指受托人接受的信托财产是资金,发还的信托财产也是资金;后者主要指财产管理业务。

金融信托

作为金融事业经营的金融信托业务,是指拥有资金或财产的部门或个人,为了更好地运用和管理自己的资财,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委托银行信托部门或信托公司代其运用管理或处置资金、买卖证券、管理财产等为业务内容的信用活动。许多国家的信托法对信托关系的建立、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业务的经营与管理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传统的金融信托业务主要有:①资财信托,包括信托存款、信托投资、有价证券信托、不动产信托;②商务信托,包括公司事务信托、企业经营信托、破产管理信托;③私人事务信托,包括特约资金信托、遗嘱执行信托、人寿保险信托、遗产管理信托、个人监督信托;④公益信托;⑤代理业务,包括代理房地产事项、有价证券、保管财物、保险、仓库、保证事项、设计指导及代理收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