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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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选人(candidate),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时先提出供选举人选举的人员。在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以后,即按选区提出候选人。西方国家对议员、总统和副总统的候选人有国籍、年龄、财产、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种族、民族和性别等方面的限制。候选人通常由所属政党提出。如候选人本人提出,则须提交申请书并要有一定数额的选民签名支持(如英国、印度等国)。自荐和推荐均须交付一定数额的选举保证金;如其选票达不到一定票额时,选举保证金即不予退还。

  在中国,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须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才能当选外,对候选人无其他资格限制。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提出的方式有:①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或者单独推荐。②任何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在实行直接选举的选区里,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候选人名单后,在选举日20天以前公布,并提交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前5天公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把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