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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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祇户,北朝时,由专理寺院的僧官机构僧曹所管理的人户。当时佛教兴盛。百姓逃避赋役,有的削发为僧尼,有的投靠寺院为依附农民。北魏皇兴三年(469)至承明元年(476)间,沙门统(即朝廷所设的僧官)昙曜建议,平齐户(467年北魏南侵宋青州,俘获的人民中有一部分所谓“民望”即地主被安置在平城,并在附近设立一个平齐郡,这些人就称为“平齐户”)、凉州军户(亦为北魏平定凉州后被迫迁移到代京一带的人户)和民户。有能年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粟称“僧祇粟”,户为“僧祇户”。昙曜奏议获准,州镇僧曹普遍拥有僧祇户和僧祇粟。

僧祇户不是国家的编户,除向僧曹纳僧祇粟外,一般不服杂役。其身分与屯田户相似。僧祇户不属于某一寺院,而由僧曹统领,实为寺院团体之佃客。僧祇粟由州郡都维那、维那(州郡僧官)掌管,欠年贷出,丰年收入;也可施给僧尼,赈济贫民。

其后,主管僧曹者贷出僧祇粟谋利,不管水旱天灾,责本还息。有的偿利过本,有的翻改契券,致使贫弱下户,倍受侵逼。又役使僧祇户,随意逼召,离乡远役。如凉州赵苟子等二百家僧祇户由于僧官违章逼令离乡服役,其中五十多人自杀而死。永平四年(515)宣武帝诏:僧祇粟令所在州刺史,会同维那、都维那共同监括;尚书检有僧祇粟处,按州开列原有谷数、出入赢利、赈济多少,并贷偿年月、现在或未收等数,送台省登记,又允许僧祇户还乡输课,欠年以课谷周济贫弱,在边镇的僧祇户,如遇战事,用以防边。建德三年(574),北周武帝灭佛,僧祇户改变成为编户。

北齐、北周之后,虽不见有属于僧曹的僧祇户,但依附于某一寺院的类似僧祇户的农户,隋唐时期一直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