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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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英语:public law),西方法学界使用的法律分类用语。私法的对称。这种分类法来源于古代罗马法。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但实际上罗马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而不是公法。在中世纪的西欧大陆,罗马法固然日趋复兴,但公法地位却愈益低下。到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公法地位才大大提高,公私法的划分也趋于确立。到19世纪,公私法之分在广泛开展的法典编纂和法律改革中被普遍应用。进入20世纪后,由于国家日益卷入社会经济领域,在法律领域中出现了“法律社会化”现象,公私法之分的传统开始动摇,公法和私法相互渗透。但这一划分仍然是西方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公私法之分的传统,但在法学作品中也往往采用公私法分类。对公私法的划分标准在理论上众说纷纭,但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刑法属于公法,民法、商法属于私法,诉讼法的性质依其主法而定,也有人主张诉讼法都是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法学界接受苏联法学理论,认为公私法之分仅适用于私有制社会,对社会主义国家是不适用的。但是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法学界大多数人已认为中国应采用公私法的划分法,但划分的标准以及不同部门法的归属尚无统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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