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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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使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避免共同危害,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损失由船主和货物所有人共同负担。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共同危险。首先是存在着危险,其次是危险须对船舶及货物的共同危险。②船长的故意处分。即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且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人为的,故意的。③特殊牺牲或特殊费用。如果是通常情形下产生的损害,不构成共同海损。④船舶或载货的保存。共同海损负担,是按被保存利益为比例计算的,如果船、货不存,不构成共同海损。

  国际上有关共同海损的规则是1890年在英国约克和比利时安特卫普讨论制订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它是欧洲一些国家的商人制订的民间共同海损规则,在全世界范围内通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单列共同海损一章。分别对共同海损的范围,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的确定,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共同海损担保,共同海损理算等作了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