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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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拼音zài yòu),指古代审理刑狱可减轻从宽处理的第二种情况。【例】《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再宥曰过失。”郑玄注:“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軼中人者。”参见“三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