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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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条约汉语拼音jūn shì tiáo yuē),(military treaties),国家间涉及军事方面的书面协议。内容一般包括建立维护缔约国战略利益和安全的军事联盟或军事同盟,提供军事援助,建立和使用军事基地,结束战争状态或武装冲突,裁军和限制军备以及编纂战争法规和惯例等。形式包括:条约、公约、专约、协定、和约、宣言和议定书等。

  缔约程序 同其他政治、经济等方面条约相同,主要包括:谈判、签字、批准等。国际上有些军事条约是开放性的,允许非缔约国加入;也有些军事条约是秘密签订的。军事条约可能由于下列情况而失效:条约期满;旧条约为新条约所代替;条约所规定的解除条件成立;缔约各方同意终止该条约;缔约各国间发生战争等。

  条约类型 按内容有以下几类:

  1. 国家间为了维护各自的战略利益和安全,协调军事行动,建立地区性军事集团或双边军事同盟而缔结的多边军事联盟条约和双边军事同盟条约。多边军事联盟条约中,有的组织比较严密,有集中统一的军事指挥体系,各缔约国承担联合作战的义务等,如1949年4月4日签订的《北大西洋条约》和1955年5月14日签订的《华沙条约》;有的组织较为松散,仅规定缔约国承担相互提供军事支援的义务,如1947年9月2日签订的《美洲国家间互助条约》和1950年4月18日签订的《阿拉伯联盟联合防御条约》等。双边军事同盟条约规定缔约双方彼此承担军事同盟和在军事上相互支援的义务。有的名义上称“共同防御和安全”条约,实际上是双边军事同盟条约。如1951年8月30日签订的《菲美共同防御条约》,1953年10月1日签订的《美韩共同防御条约》,1960年1月19日签订的《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等。有的名义上称为“和平友好互助合作”条约,实质上具有双边军事同盟性质,如1978年11月3日签订的《苏越条约》,1978年12月5日签订的《苏联和阿富汗友好睦邻合作条约》等。
  2. 为提供军事援助 、建立和使用军事基地、派遣军事顾问团、驻扎军队而缔结的军事条约。如1950年1月26日签订的《美韩关于设置军事顾问团的协定》,1960年1月19日根据《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第6条签订的《关于设施和地区以及驻在日本的美国军队地位的协定》,1968年10月16日签订的《苏捷政府关于苏联军队暂时留驻捷境内的条件的条约》等。
  3. 为禁止或限制某种武器的试验、发展、储存和部署而缔结的裁军和限制军备条约。如1963年8月5日签订的《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1967年2月14日签订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1968年7月1日开放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2年4月10日开放签署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959年12月1日签订的《南极洲条约》和1967年1月27日开放签署的《外层空间条约》,也广泛涉及限制军备方面的内容。
  4. 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为限制作战手段、方法和保护战斗人员、平民及战争受难者而缔结的条约。如1899年7月29日和1907年10月18日签订的海牙诸公约和宣言,1925 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签订的日内瓦四公约,1977年5月18日开放签署的《禁用改变环境技术公约》,1977年6月10日签订的《关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和1981年4月10日开放签署的《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等。
  5. 为结束战争状态,停止武装冲突签订的和约及停战协定。其中有的是帝国主义国家间瓜分世界掠夺殖民地的和约,如1905年9月25日结束日俄战争的《朴次茅斯和约》。有的是帝国主义国家以战争强加于弱小国家的奴役性条约 ,如1842年8月29日中英鸦片战争后签订的《南京条约》,1858年5月28日签订的《中俄瑷珲条约》,1895年4月17日中日甲午战争后签订的《马关条约》,1901年9月7日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后签订的《辛丑各国和约》等,就是19世纪中叶~20世纪初英、法、俄、日、德、美等国,以战争强加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有的是被压迫民族和国家反抗侵略者所取得的成果,如1953年7月27日签订的《朝鲜停战协定》,1954年7月21日签订的《印度支那停战协定》,1962年7月23日签订的《关于老挝问题的日内瓦协议》,1973年1月27日签订的《关于越南问题的巴黎协定》,1979年3月26日签订的《埃以和约》等。

  作用 军事条约对国际关系和世界局势有重大影响。性质和作用则取决于缔约国家的政治制度、战略目的、外交和军事政策的性质等。历史表明,有些军事条约旨在建立军事集团,向外侵略争夺世界霸权,加剧国际紧张局势,危害世界和平。有些军事条约则是为了反对侵略,对被侵略的一方进行正义的军事支援而签订的,因而具有遏制战争、反对侵略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