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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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法( conflict of laws),英美国家对“国际私法”的称谓。在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时,由于所涉及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定不一,不同的规定导致发生冲突,冲突法因而得名。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都采用国际私法这一名称。严格说来,国际私法和冲突法是有区别的,因为除冲突法外,国际私法还包括其他一些问题。依英美学者的主张,还应有管辖权问题及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依法国学者的主张,除冲突法外,还应有国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管辖权问题。再依苏联东欧不少学者的主张,除冲突法外,还应有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国际民商事统一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等问题。但多数国际私法学者仍一致认为,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部分或基本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