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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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汉语拼音:Fenpei;英语:Distribution),按照由一定生产方式决定的制度和规则,将劳动产品或物质财富分给有权获得它们的人群和社会集团的过程和形式。是联结生产和消费的中间环节。分配的对象和方式由生产决定,分配又对生产起反作用。

对象

  社会可供分配的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是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主要有:

  1.社会总产品的分配。社会在一定的时期内(通常为一年)所生产的全部物质产品中,生产资料部分可用于、只能用于生产消费,其中一部分用来补偿生产中消耗的生产资料,一部分满足扩大再生产的需要;消费资料部分可用来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消费,其中一部分用于个人消费,一部分用于社会消费。

  2.国民收入的分配。社会总产品价值中新增加的价值的分配,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过程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初次分配,指在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生产单位内部各成员或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分配。通过分配,把劳动产品划分为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把剩余产品划分为不同部分。二是再分配,即在初次分配基础上,社会以超经济的权力对社会总产品进行的二次分配。

  3.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是社会总产品分配或国民收入分配的组成形式,在不同生产方式中有其特殊的方式,例如群体共同消费、有差别的平均分配(供给制)、按劳分配、按需分配等。

  4.生产资料的分配。由生产资料的分配决定的产品分配,也就是生产条件的分配。

前资本主义分配

  在私有制条件下,在存在独立的产权关系的条件下,分配关系是生产要素(人的要素和各种形式的物的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而对于失去任何所有权的劳动者,分配关系则表现为主人、统治者对劳动者的“恩赐”。其中,由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劳动和所有权是否分离的不同,其分配方式也各不相同。在奴隶制、封建制以及行会制条件下,占支配地位的是人的依赖关系,或统治和服从的关系,奴隶主、封建主(封建地主)以及行会师傅作为生产条件的所有者,直接占有全部剩余劳动及其产品;而奴隶、农奴、学徒则只得到同简单劳动力再生产相当的必要产品。其中,在奴隶制的场合,奴隶以活的工具的面目出现,因而必要劳动产品在形式上被掩盖;在农奴制的场合,剩余劳动及其产品随着商品生产和价值形式的发展而变化,分别采取徭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等不同形式。

资本主义分配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和所有权在不同程度上发生了分离,人的依赖关系解体了,取而代之的是自由的雇佣劳动制度。只要劳动者的个人财产不足以使他进行独立的生产,或者说,只要他的资产收益不能维持一般水平的正常生活,那么,他就不得不从事雇佣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产品及其价值仍然划分为必要产品价值和剩余产品价值,而分配方式表现为“按生产要素分配”(见按要素分配)。撇开社会的再分配不论,雇佣劳动者凭借劳动力得到工资;在剩余产品价值即企业总利润的分割中,职能资本家或企业主凭借资本经营职能(在他们看来也是一种特殊的劳动能力)得到利润,资本所有者凭借资本所有权得到利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得到地租,如此等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质是按要素所有权分配,而处于支配地位的要素就是资本。这种分配方式在形式上表现为“按要素贡献分配”,所谓贡献并不在于对创造价值的贡献,而在于对个别资本增殖的贡献。只要对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竞争力和扩大市场作出了贡献,也就对资本增殖作出了贡献。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采取市场经济形式。与此相适应,其分配制度和分配关系是:在初次分配方面,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里所谓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就形式而言,和世界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分配制度相同或相似。在分配政策方面,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差距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从收入差距较大的情况出发,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同经济形式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劳动者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的一系列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