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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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徒汉语拼音:Xingtu),中国秦汉时被判处剥夺一定时期自由的徒刑罪犯。分为黥、劓、城旦舂、完城旦、鬼薪、白粲、隶臣、司寇几等。秦汉时把判决为刑徒的犯人押解到工地服役,称为“输作”。当时,修城和建陵墓都动用大量的刑徒。此外,在开通道路、修桥、筑宫室和冶铸铜铁等方面也都离不开刑徒的劳动。服役的城旦、鬼薪,颈上和胫上都要戴刑具,还要穿戴红色的衣帽,故秦汉时常用赭衣来比喻刑徒。秦、西汉时,主管土木工程之官为司空,故司空又成为管理刑徒的机构,《司空律》则是秦代处理有关刑徒事务的法律。东汉时,洛阳的刑徒归将作大匠下的左、右校管辖。秦汉之制,皇帝下令大赦或特赦,刑徒就可减刑或免刑,否则必须服役满期方能获释。西汉时,皇帝常下诏赦天下徒或专赦修建陵墓的刑徒,这种被赦的刑徒称为弛刑。所谓弛刑,即刑徒可以除去钳釱和赭衣,并由此从刑徒转变为平民身分,但仍须继续服役到期满为止。汉代弛刑常被调遣到边境或其他条件艰苦的地方去作战、戍守或屯田。秦汉时,还有以钱或以粟赎罪减刑的规定;从东汉明帝开始,皇帝更不断颁发诏令,允许刑徒用缣赎刑,在这种制度下,官僚富人即使触犯刑律,也可不再沦为服役的刑徒。秦汉时,刑徒不仅受到沉重劳动的折磨,而且常常因饥寒交迫或疾疫而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