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效力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刑法效力汉语拼音:Xingfa Xiaoli; 英语:Criminallaw,Validity of),刑法生效范围。分为时的效力、地的效力和人的效力,即刑法适用于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和什么人。

  时间效力指刑法的生效和失效时间,以及刑法是否适用于生效以前所发生的行为,即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刑法的生效时间,基本上有两种情况:①刑法公布即开始生效实施。②刑法公布后,经过一定期限再行生效实施。刑法的失效就是刑法效力的终止。刑法的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制定后,对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新的刑事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各国刑事立法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①从旧原则。新法律一律不溯及既往的行为,即不论新旧法的轻重,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旧法律。②从新原则。新法律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过去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不论新旧法的轻重,一概按新法律处理。③从新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判决时的新法律,但旧法律处罚较轻时适用旧法律。④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 ,但新法律处罚较轻时适用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空间效力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和什么人。各国普遍接受和采用的有领域原则(又称属地原则)、属人原则、自卫原则和世界原则。现代各国多以领域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为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领域原则为主、以属人自卫原则为辅,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在中国领域内实施犯罪的外国人,一律适用中国刑法,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除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领域外犯反革命罪,伪造国家货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贪污罪,受贿罪,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的,都适用中国刑法。除此以外的犯罪行为,如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