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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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长春(1909~1983),中国运动员,体育家。辽宁大连人。1929年入东北大学体育专修科学习,1932年毕业后从事体育教学工作。从1930年开始多次参加中华民国时期全国运动会田径短跑比赛。1932年作为中华民国体育代表团唯一运动员,首次参加第十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田径比赛。1936年参加第十一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华民国时期,历任东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和东北中正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任大连工学院体育教研室主任、副教授。1964年当选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第四届委员会委员,1979年当选为该会常务委员。1978年任第五届全国政协委员。同时还任中国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副主席等职。1933年在中华民国第五届全国运动会田径比赛中,以10秒7的成绩创当时男子100米跑全国纪录,该纪录一直保持到1958年。著有《田径指导法》、《田径裁判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