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置三司条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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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置三司条例司熙宁变法开始时的决策机构。

变法以前,宰相枢密使不得与闻财政大计,造成兵、财、民三权的脱节,问题丛生。为改变这种情况,熙宁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的同时,即创建了这个机构,以“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创建以后,原拟由知枢密院事陈升之王安石兼领。但陈升之在改任宰相之后,以耻言财利为借口,拒不接受。

王安石则认为,财利是宰相大臣的真正职任。在他的建议下,改由枢密副使韩绛同领。为使变法付诸实现,这个机构一方面吸收一些有志改革之士参加,议论各项问题,另一方面让三司判官、发运使、转运使及内外官员,以及“诸色人”等,陈述意见。又选派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和王广廉等八人,到各路“相度农田水利、税赋、科率、徭役利害”,以便从对现实情况的了解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以兴利除弊,变而通之。于是,在这个机构积极努力下,于熙宁二年七月之后连续发布了由吕惠卿拟就的均输、青苗(常平法)、农田利害条约等法,对役法的变革也确定了“使民出钱雇役”的基本原则,从而使改革事业蓬勃展开,取得非常明显的效果。

变法激起了反变法派的激烈反对。他们指责条例司聚集了一些儇薄无行、只知言利的年轻官员,变乱祖宗旧章,误民害国。其中三朝元老韩琦,在熙宁三年奏疏中称,“制置三司条例司虽大臣主领,然终是定夺之所”,“不关中书、枢密院,不奉圣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则是中书外又有一中书也。”这些反对意见,反映了条例司在变法初始时所起的重要作用。变法派在朝廷上逐步占了上风后,条例司完成了它的历史任务,于熙宁三年五月废去,其权归于中书。

在王安石直接领导下,中书五房和司农寺成为变法的决策机构,新法通过司农寺名义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