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作教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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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作教学法(teaching method of handicraft),研究劳作的教学原理和方法,是分科教学法之一。它研究的对象包括劳作教学的目的和任务、教学内容以及教学的方式和方法等理论和实践问题。

早在1696年,英国的社会改革家J.贝勒斯就曾发表过关于学习和劳动相结合的主张。他认为儿童除学习读、写、算外,还应学习其他手工艺。这不仅可以培养劳动习惯,而且对于智育、德育也有很大帮助。经过许多教育家的实践与努力,到了19世纪中叶,普通学校已普遍地把手工劳动作为正式的基础课,但使用的名称在各国不尽相同。如瑞典称它为“手工”; 苏联沿称“劳动”;联邦德国则称“劳作”;日本小学合称“图画与手工”,五、六年级时另增“家务”,初中则称“工艺劳作与家政”;美国小学称“应用艺术”,中学称“工艺”;法国小学合称“绘画与手工”,中学则称“手工与技术教育”。

中国自1904年1月13日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明确规定小学、初等师范均设手工课,还规定初等师范手工课中讲授教手工的次序法则,优级师范应设置各科教授法。1906年,两江优级师范创建图画手工科,即设有图画、手工、音乐教授法,开中国高等师范艺术学科设置教学法课程之先河。1909年,中学增设手工课。辛亥革命后,1912年,女子中学开设家事、缝纫课,进一步明确师范学校的手工课内须讲授手工教授法。1923年,教授法改称教学法。同时将小学手工改称“工用艺术”。1929年扩大教学范围改称“工作课”。中学手工改称“工艺”,师范学校手工改称“农工艺及实习”,女生则兼习“家事”。1932年,始均改称“劳作”,本学科方正式定名。当时师范学校中的小学手工教学法,包含在小学各科教学法课程之中。高等师范劳作系科及部分负责培养劳作师资的艺术系科,大多设有劳作教学法课程。

中华民国时期,劳作教学法可分为两大部分:①劳作教学概论。包括:a.绪论(阐述本学科的性质、系统、任务、研究的对象与方法);b.劳作教学的目的任务(即培养学生的劳动习惯、审美能力、创造能力和陶冶思想品德,使学生掌握劳作的理论和技能);c.劳作教学的内容与学生年龄特征及学习心理;d.劳作教学的原则与方法;e.劳作教学工作的环节与科技活动。②劳作教学分论。可分为3种:a.工艺教学法(包括纸工、泥工、编织工、竹木工、金工等等,是劳作课的主要组成部分);b.农艺教学法(包括农艺、园艺等,约占师范学校、农村中、小学劳作课时的1/3左右);c.家事教学法(包括刺绣、缝纫、烹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坚持在各级各类学校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原则。经过多年实践,1977年以后,明确规定小学设手工劳动课,中学设劳动技术教育课。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编写教学大纲和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