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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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制度( system of labour remuneration),调整具有劳动关系而使劳动者得到各种报酬的法律规范。广义指有关调整人们从事劳动取得各种报酬的法律规范。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按工作时间或产品数量以货币形式支付报酬,实际上,工人得到的工资仅仅是劳动力的价值。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取得的工资,已不再是劳动力的价值,而是根据其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应取得的报酬。   

苏联在十月革命后,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布,劳动是全体公民的义务,提出“不劳动者不得食”,把劳动权和按劳动的数量与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年及其后1922年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法规,如1972年《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典》、1976年南斯拉夫的《联合劳动法》、1978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劳动法》,等等,都确定了劳动的有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国务院在1956年公布的《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中,统一规定了中国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工资等级制度和工资形式。中国现行劳动法规规定了职工劳动报酬的形式,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制度,以及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办法。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各种职务的复杂程度、责任大小等不同,确定不同的工资等级,并规定相应的工资数额。对生产工人实行工人工资等级制度,由国家根据不同产业部门在发展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劳动条件和技术的复杂程度、劳动的繁重程度分别规定工资标准、工资等级和技术等级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中采用的劳动报酬形式,自50年代至70年代末,一般实行工分制度,主要形式有两种:评工记分和按劳动定额计分。80年代初开始,逐步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的劳动报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