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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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record of investigation or examination),主要指勘查犯罪现场时对勘验过程、勘验方法、勘查结果所作的文字记录;兼指单独进行勘验或检查时所作的笔录。前者称现场勘查笔录;后者称勘验笔录、检验笔录或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中分析研究案情、复查现场情况和甄别罪犯口供真伪的重要依据,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记录的内容应是现场上的客观情况,不应记入勘查人员的分析判断。

勘验、检查笔录的基本结构由三部分组成:①案由及概况。记载事件发生和发现的时间,地点,事主、受害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报案的时间和报案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勘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勘查的顺序,以及勘查时的天气、光线条件。②勘查所见。记载现场具体地点和周围环境情况,进出口情况,门窗开关和被破坏情况,被侵犯(害)对象的详细情况,痕迹、物品的位置、状态及其发现和处理情况,现场上动乱情况,以及各种反常情况。③附记和签署。记载已提取的痕迹和物证名称、数量,已拍摄和已绘制的现场照片、现场图的种类、数量,是否进行过现场录象。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的顺序应与实地勘查的顺序相一致,并应由勘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

在侦查过程中单独进行的以及在现场勘查中结合进行的尸体检验,嫌疑人的搜查和物证检验,均应单独制作笔录。多次勘查时,每次均应制作笔录。

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见刑事照相),应作为笔录的附件,一并列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