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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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匠户,中国古代从事手工业生产的专业人户。唐代番匠,即工匠在官手工作坊内服番役20天。番匠亦称蕃匠短番匠。番匠服役期满后,如接受其他应上番工匠的“帮贴钱”,继续代人应役,称长上匠。番匠在官府工少匠多时也可输钱代役。宋代匠户往往为官府以强差为强雇方式役使。元代以后,匠户成为官府户籍统计中的一类,称为匠籍。

  元朝匠户的来源有二:一是蒙古在长期征伐过程中虏获来的工匠以及被抑逼充当工匠的俘虏;一是从民间签发来的手工工匠和并非工匠的普通百姓。匠户在户籍上自成一类,必须在官府的手工业局、院中服役,从事营造、纺织、军器、工艺品等各种手工业生产,由各局、院和有关机构直接管理。不允许他们随意脱籍,必须世代相袭,承当指定的工役。如果不肯入局、院服役,就要“痛行断罪”。有些并非工匠的匠户,或虽是工匠但所派工役非本人专长者,往往出钱雇工代为应役。

  明代匠户隶属于工部,分轮班匠、住坐匠2类。明初规定:轮班匠须1年或5年一班轮流到官手工作坊服役,每班平均3个月。住坐匠则是每月赴官手工作坊中服役10天,若不赴班,则须月出银一钱由官府另雇他人。这两类匠户在当值以外的其余时间可以自由趁作,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终年拘禁在官手工作坊中劳动的束缚。但是,匠户在身分上仍是父死子继,役皆永充。匠户除了可免除一部分杂泛差役外,正役和税粮不能免除。

  匠户应役时,“每日绝早入局”,在官吏监督下造作,“抵暮方散”,工作很辛苦,而且要受到官吏的层层盘剥。工匠中常有怠工或逃亡的情况。明政府一方面设法招抚,一方面将逃亡匠户发往卫所充军。成化二十一年(1485) ,明政府被迫下令轮班匠可折收银两:南匠每名月出银9钱,北匠每名月出银6钱。纳银后,可免赴京当班。嘉靖四十一年(1562),进一步改革匠役制度:每名轮班匠每年纳“班匠银”4钱5分,从而废除了轮班制。住坐匠仍需按月当差,匠籍制度并没有取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匠户对于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日趋松弛。顺治二年(1645),清政府宣布废除匠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