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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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定关税汉语拼音:Xieding Guanshui;英语:Agreement Tarff),一国与另一国之间通过协商互相给予对方优惠待遇的关税制度。有性质不同的两种类型:一种是在自愿对等的基础上签订协定,相互给予对方某种优惠待遇的关税;另一种是一方遭受另一方胁迫,非自愿地给予对方优惠待遇,不能享受对方给予优惠待遇的片面的协定关税。出现在近代中国的协定关税就属于后一种性质。1842年中英签订的《南京条约》的第10款规定:“中国皇帝同意建立一个公平和正规的进出口关税和其他饷费。”条款中并未提出 对方的义务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中,进一步规定“中国日后欲将税例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和“应与佛兰西会同议允后 ,方可酌改”。条约中将外国的“议允”提到突出的地位。中国不取得别国的同意就不能修改任何税则。

  中国人民长期要求关税自主权。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奋斗,始终未能 获得 真正的关税自主。直到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海关行政权和关税自主权才真正回到中国人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