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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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共和国宪法》(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ia)1949年11月印度制宪议会通过,1950年1月26日(印度共和国日)生效。共397条,附表9,全文长达10余万字。除包括联邦及其领土,公民资格,公民权利,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联邦和各邦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组织与职权,联邦和各邦的关系等各章外,并设专章规定了财政、财产、契约与诉讼、贸易、商业、公务员、选举、少数民族、官方文字、紧急通告、宪法的修正等。

宪法宣布印度为享有主权的民主共和国,是联邦制国家。国家的立法权分为3部分:①专属联邦的,包括国防、外交、铁路及海上运输等方面。②专属各邦的,包括公共秩序、警察、教育、卫生、农业等方面。③联邦和各邦共同行使的,包括制定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处理耕地以外的财产转移、结婚与离婚、劳资纠纷、社会保险等。据1977年的宪法修正案,警察方面的立法权改为专属联邦,教育和农业方面的立法权改为联邦和各邦共同行使。

宪法宣布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宗教、种族、世袭种姓、性别、出生地而受歧视。公民有言论、和平集会结社、宗教信仰、居住、迁徙等自由。宪法规定反剥削权、禁止人口买卖和强迫劳役;强调财产权不受侵犯,任何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任何工商企业中的任何利益)非经法律许可并规定赔偿的数量或列举赔偿的原则与方法,不得占有或取得。

议会是联邦立法机关,由总统、联邦院和人民院组成。联邦院议员不超过 250名,其中12名由总统从科学、文学艺术、社会服务方面有专门学识和实际经验的人员中推荐,238名为各邦代表。副总统为联邦院的议长。人民院议员不超过525名,由各邦选举的不超过50%,从中央直辖区选出的不超过25%。任期5年,议长、副议长自议员中选出。

宪法规定,总统行使联邦行政权。总统由选举团(从议会两院议员和各邦立法会议议员选出的人员组成)选举产生,任期5年。副总统一人,由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在总统因死亡、辞职、被罢免或其他原因而出缺时,代行总统职权。内阁总理由总统任命(习惯上任命人民院中多数党领袖);阁员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宪法规定总统有广泛职权,但行使职权应根据内阁的建议及其协助,由内阁向人民院连带负责。所以,宪法赋予总统的行政权力,实际上属于内阁;总统只是国家元首。

印度最高法院行使联邦司法权,设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7人,由总统征求最高法院和各邦高等法院法官意见后任命。最高法院是联邦与各邦之间、邦与邦之间争议的第一审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各邦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审法院。

宪法规定,印度的官方语言为印地语,在宪法实施后15年内可以继续使用英语,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邦可以使用地方语言。按1963年《语言法》规定,除印地语外,继续使用英语。

对宪法的修正必须在议会任何一院中提出,并在两院过半数议员出席的情况下,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经总统同意后实施,该宪法自颁布以来,已经经过多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