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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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土地改革( Agrarian Reform in India),印度国民大会党政府为统一国家田赋征收制度,简化地权,促进农村资本主义发展,在英属印度土地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一场温和的改革。

取消中间人地主

早在1940年6月,国大党全国计划委员会就作出取消中间人地主的决定,后又多次作出类似的决定。印度独立后,北方邦于1950年首先制定取消中间人地主的土改立法,接着其他各邦也制定了类似的立法。其主要内容是:由国家付出赎金征收中间人地主的土地,原佃农在缴纳地价的条件下可取得所耕土地的所有权。此举旨在改变农业结构的性质,尽快发展高效率、高产出的农业经济。整个立法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大约持续了10年,即1950~1960年。改革约使2 000万户有财力支付地价的原中间人地主的“佃农”(实际上多是二地主或富裕农民)同国家直接发生了关系。包括柴明达尔、贾吉尔达尔和伊纳姆达尔在内的各种中间人地主,除了获得67亿卢比的补偿金外,还以“自留园”或“自耕地”等名义保留了大量肥沃的土地。

印度各邦在取消中间人地主的同时,也制定了规定地租率和巩固租佃权等保障佃农利益的立法。在巩固租佃权方面,各邦几乎都规定了一个例外条款:地主有权把出租的土地收回自耕。这就为地主大规模夺佃提供了法律根据。由于地主富农在农村掌握实权,关于最高地租率的规定和巩固租佃权的立法只不过是一纸空文。

实施土地最高持有额

在基本完成取消中间人地主改革后,印度各邦立法规定限额以外的土地由政府征收并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这项立法的制定和执行可分为两个阶段。第1个阶段从1960~1972年,各邦制定的限额标准很不一致,最低的为9公顷,最高的为16公顷。各邦还规定了许多“例外”条款,经济作物种植园、宗教慈善组织和教育机构所有的土地、糖厂的甘蔗田、果园以及所谓高效率农场等都不受这项立法的限制。地主们还通过分散土地所有权或弄虚作假的办法来逃避土地最高限额立法的限制。有的地主还根据宪法关于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用长期诉讼的办法来保留自己限额以外的土地。各邦在执行这项立法时举步维艰。

1972年以后为第2阶段。同年7月,各邦首席部长在新德里讨论土地限额问题,通过了一项“指导原则”,要求各邦降低土地最高限额,按每户5口人的标准实施,缩小适用“例外”条款的各类农场的范围,并把土地限额的立法列入宪法第9附表,可不受民事诉讼的牵制。但是,直到1977年7月,也只有占全国耕地0.4%的土地分配给了无地农民。另据1985年联邦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发表的土改进展报告,各邦测定的限额外土地共有736.6万英亩(2 980 872公顷),但能够分配的土地只有37万英亩(149 731.6公顷)。另外,在过去分配的土地中约有60%是不适宜耕种的,而且有的土地只是名义上分配给农民。这一令人沮丧的事实说明,土地最高限额法的贯彻执行基本失败了。

调整地块与推行农业生产合作社

调整地块的土改措施,虽然各邦都已制定了有关的立法,但真正付诸实施的只有旁遮普和哈里亚纳两个邦及北方邦西部。至于推行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只是在喀拉拉邦进行过一些试验,实际上并未真正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