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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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诉汉语拼音:Fan su;英语:cross action),诉讼中的被告原告提起的与原诉有牵连而又独立的请求。原告向被告提起的诉,称本诉。二者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但反诉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有自己独立的诉讼 标的和理由,又因为本诉的撤回而终结,它与本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本诉而言,反诉是本诉被告用以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进行辩驳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被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手段。它的直接目的是并吞、抵消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或者使这种权利主张失去依据和作用。

  民事诉讼中,反诉制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反诉可以用起诉状的方式提出,也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在开庭审理时以言词方式提出的,应记入笔录。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在场,笔录要点应依法定方式告知对方当事人。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但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不得向公诉人提起反诉。

  关于反诉的成立,在中国的审判实践中,除要求符合起诉的基本条件(管辖的规定除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②不论在第一审程序或在第二审程序中提起反诉,一般应在开庭审理前或辩论终结前提出。③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起。④反诉的诉讼标的不归其他法院专属管辖。⑤具有达到反诉目的的可能性和诉的合并审理的可能性。

  被告提起反诉后,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符合反诉条件的,应与本诉合并审理;不符合反诉条件的,不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