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贴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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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贴补法汉语拼音:Fan tie bu fa;英语:countervailing laws),一国认为某项外国进口产品受到该产品出口国政府的贴补,并且该贴补对进口国工业造成威胁或实质上损害时,在应征的进口税之外再课以反贴补税,以保护本国有关产业的立法。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家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对外贸易,比较明显和特别受到关注的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形式是贴补。贴补是指出口贴补或与出口有关的政府贴补。出口贴补的形式有多种,基本可以分为:①政府用于促进出口,直接向生产出口产品的公司或企业的无偿援助。②刺激出口的外汇保留方案或类似的政府行为。③政府给予出口物资优惠运输待遇的政策。④政府给予进口的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优于生产同类国内消费品的条件。⑤政府减免或退还生产出口产品的税收。⑥在计算征税标准时,政府允许企业在交纳税务时扣除出口产品部分或扣除与出口有关的费用。⑦在生产或销售方面,政府免除或退还其所征收的间接税。⑧政府减、免、退还或缓征与出口有关的累计间接税。⑨政府提供出口贷款、出口保险以防止出口产品成本提高或外汇兑换率变更。⑩政府向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提供低息贷款等等。实际上,进行出口贴补,降低出口产品的价格,最终将危及进口国市场和进口国制造商的利益。因此,进口国往往采取保护贸易的反贴补税来进行报复和限制。

  反贴补税又称抵销关税,意即反贴补税的税额一般按进口商品所接受的补贴金额征收,以反贴补税抵销其补贴金额,从而使其价格回复到贴补前的水平,削弱其竞争能力。但是长期以来,由于许多国家反贴补税的规定很不一致,因而经常在反贴补税问题上发生争执。在这种情况下,《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除了断定贴补的后果会对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严重阻碍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以外,不得征收反倾销税(见反倾销法)或反贴补税。如确定对进口商品征收反贴补税,其税额不得超过贴补的估计数额。进口国不得以抵消倾销或出口贴补为理由,而同时对一种商品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贴补税。

  为了进一步统一各成员国有关反贴补税的规定,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东京回合贸易谈判中,制订了《贴补与反贴补税法典》,对原来的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该法规定:除了农业、渔业和林业产品外,禁止对其他产品实行出口贴补,并在协议中附有禁止出口贴补的商品目录表,如对表中的商品实行贴补,进口国可征收反贴补税,但所征收的税额不得超过已查明的贴补数额。该法又规定:经双方磋商后,如果出口国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贴补或采取有这种作用的其他措施,出口商同意修改其价格,使进口国确信贴补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这时进口国可在不采用反贴补税的情况下,中止或结束反贴补的诉讼。该法只对签字国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