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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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权(汉语拼音:Fa xian quan;英语:right of discovery),科学家对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提出前所未有的阐述,因而依法取得的权利 。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发现与发明(见发明权)不同之处在于,发明是对现有生产技术水平的变革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成就,发现则是对自然界或其客观规律的新认识,如对新星球、数学定理、地震规律方面新的发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奖励科学研究成果。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规定对集体或个人的重大发现成果,由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全国性学术团体和由副研究员或相当同一水平的科技工作者10人以上联名的推荐,经批准后,给予人身奖励和财产奖励。人身奖包括荣誉证书、奖章等,财产奖则根据科学成就的大小来决定奖金的等级。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再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