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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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审(recognizance),司法机关责令刑事被告人提供担保人,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审判,以获取释放或者免予拘留、逮捕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须限制一定行动自由的被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罪该逮捕的被告人,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以取保候审:①采取取保候审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无逮捕必要的。②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公安机关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此外,对已被羁押,但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对社会没有危险的,也可采取这一强制措施。

  对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应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担保人必须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对被告人有约束力、有固定职业和地址的成年公民。担保人找妥后,应将被告人与担保人找到一起对保,由担保人出具保证书,保证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审判,并随传随到,候审不误;发现被告人有逃避审查或者继续犯罪迹象的,应设法制止,并立即报告司法机关;如果被告人逃跑,担保人有责任找回。担保人有意让被告人逃跑或隐匿,应负包庇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取保候审后,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司法机关应及时撤销取保候审或改用其他强制措施。

  中国的取保候审与西方国家的保释有相同之处,但又有区别: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是以人作担保;而西方的保释主要是以金钱、财产作担保,并只适用于在押的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