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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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学,主要研究受害过程,包括受害者罪犯之间的关系、受害者和刑事司法系统(即员警、法院和惩戒官员)的互动、以及受害者和其他社会团体或机构(如媒体、企业和社会运动)之间的联系。然而,受害者学并不仅限于研究犯罪受害者,也包括其他形式人权侵犯的受害者。受害者研究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减少对受害者的偏见,以及减少认为受害者该多少为自己受侵犯的状况负点责任等等指责受害人的看法。

犯罪受害者

在犯罪学和刑法中,犯罪受害者是一个可辨别的个体,且受到犯罪嫌疑人个别又直接的伤害,而不是由社会这个整体所造成的损害。然而,并非所有情况都如此,身为白领犯罪的受害者,就可能无法清楚识别或直接连结到特定加害人,甚至因社会对受害者的传统认知而剥夺他们的受害者身份。此外,受害者概念也仍是妇女研究中的争议题目。

在刑事诉讼案件佩恩诉田纳西州判决过程所做的受害者影响声明为美国最高法院首次承认犯罪受害者的权利[4]。

为了有助更生或吓阻效果,受害者影响小组是根基于社区性或修复性司法的集会形式,受害者(或亲友遗族)在审判后与罪犯碰面并陈诉其犯罪行为是如何影响他们的生活。

罪行后果

犯罪行为造成的情绪障碍是所有受害者的常见主轴。最常见的是心理症状,高达四分之三的受害者会出现以下情形:恐惧、焦虑、紧张、自责、愤怒、羞耻感以及睡眠困难。这些问题常常导致慢性创伤后压力症候群的发生。罪行后病症也与个人先前存在的情绪问题和社会背景特征有关。这也是老年人状态变糟的主要已知原因]。

受害者可能会经历下列心理反应:

  • 对于个体脆弱的领悟增加。
  • 感知世界为无意义与不可理解。
  • 从负面角度评价自身。

这些经验会加剧受害人的恐惧,并在社区中散播恐怖情绪。

受害者倾向说

环境理论

环境理论假设罪行的位置和背景促成其行为人与受害者的相遇。

在2010年代初期的研究表明,犯罪量与城市环境树木量呈现负相关;在一个区域有更多树木,与较低受害率或暴力犯罪率是一致的。这项关系是透过2010年俄勒冈州波特兰市和2012年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的研究所确立的 。美国国家森林局的杰佛瑞·桗钠梵(Geoffrey Donovan)是其中一个研究人员,他说:“树木除了提供许多其他种类的好处,也可以透过减少犯罪来改善波特兰的生活品质...”,因为“我们认为,大型路树可以降低犯罪问题是因为向潜在罪犯暗示此社区受到较好的照顾,因此犯罪者更可能被抓到。”值得注意的是,大型路树特别显明与犯罪下降有关,而不是较新更小的树木。在2012年巴尔的摩市,由佛蒙特大学和美国农业部的科学家们主导的研究中,“空间修正后的保守模型显示,增加10%的树木覆盖率与约12%犯罪率下降是相关的.... (而且)我们发现这一反向关系继续存在于下列两种情况中,但公共区域比私人土地还要有40%的较大幅度。”

受害者倾向的量化

最近已有些研究量化真实存在的受害者倾向。与普遍认知相反,并不是因较多妇女身为重复受害者而使得女性更容易成为受害者,实际上在青壮年(24-34岁)的男人更容易是反复罪行的受害者。

研究结果还表明在少年犯的情况中,人们更有可能受到熟人的严重攻击而成为受害者;青少年最常对认识的人所犯下的是性攻击、普通袭击和杀人案。而青少年向陌生人所犯下的一般是普通袭击、强迫监禁、以及武装或非武装抢劫。

有趣的是,一般认为性工作者较容易有异常高的暴力犯罪被害率,而且这样的犯罪经常没有解决,但少有此类的受害者研究。

基本归因谬误

在社会心理学中,基本归因谬误(也称为对应偏误或归因效果)是指对于所观察到的他人行为,倾向于看重个性或人格为基础的解释,而忽略外在环境因素的可能影响。从爱德华·琼斯维克多·哈里偲(Victor Harris)所做、现已成为经典实验的数年后,心理学家李·罗斯创造出该词。

基本归因谬误是当人们解释他人行为时最显而易见。它并不能说明对自身行为的诠释—这种情况下环境因素往往会列入考虑。这种差异就是所谓的行动者-观察者偏误。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春娇看到志明被石头绊倒,春娇可能会认为志明是笨拙或粗心的人(个性)。如果之后春娇被同一块石头给绊倒了,她将更有可能归咎于石头的位置(情境)。受害者倾向或受害者谴责可以是基本归因谬误的一种形式,更具体地说,是公平世界假定。

公平世界假定是相信人获得所应得的、并应得所得到的,这是由梅尔文·勒纳所创的理论。归咎于个性因素而非不可改变或控制的环境因素,满足了我们需要相信世界是公平且对自身生命有掌控的需求。我们积极将世界看作公正的是因为这会降低感知到的威胁、提供一种安全感、有助于在困难和不安的情况中找到意义、并使我们在心理层次上受益。不幸的是,公平世界假定也会导致人们出现指责贬低悲剧或事故受害者的倾向,诸如强奸受害者、家庭暴力受害者,好安抚自己不会遭受到这样的事件。人们甚至会怪罪于受害人“前世”的过错来合理化这些糟糕的结果。

受害者促进说

另一个有争议的子专题则是受害者促进说,但比受害者倾向更加被接受,主要是从犯罪学家的著作中衍生出来的理论,例如马尔文·沃尔夫冈。相对于受害者倾向,选择使用受害者促进说或某些其他术语并不是责怪受害者,而是受害者与加害者的某些互动使其容易受到攻击。

受害者促进理论呼吁研究那些使受害者更易接触或受到攻击的外部因素。在一篇概述国际受害者研究重要演进的文章中,史耐德表示,受害者促进这种模式最终只描述攻击者的错误解读,它根基于符号互动论且并不会减轻罪犯的专属责任。

犯罪心理学家爱瑞克·西奇(Eric Hickey)在《连环杀手与他们的受害者》做过329个美国连环杀手的重要解析。在西奇的分析中,他依谋杀促进程度将受害者分类为高、低或混合型。分类基础为生活型态风险(例如与陌生人相处所花费的时间)、工作类型及命案位置(例如酒吧、住宅或业务地点)。西奇发现,13-15%的受害者有很高的受害者促进性,60-64%的受害者有低促进性,23-25%的受害者则是混合型。他还注意到在1975年之后的连环杀手受害者中,五分之一是从搭便车、作妓女或常身于接触陌生人环境这些情况中拥有更高的风险。

继续学习和了解受害者促进说,以及作为一个受害者学子专题继续研究是相当重要的。例如,一项受害者促进的研究增加了公众认识、引导更多对受害者-犯罪者关系的研究、和启发暴力犯罪的病因理论。这类型知识的最终目的之一,是告知公众和提高认识,使更少的人成为受害者。研究受害者促进说的另一个目标,正如莫里斯·戈缔温(Maurice Godwin)所说,是帮助案件调查。戈缔温解释如受害者社交网络理论这个概念,正是从连环杀手角度来看受害者风险最高的区域。这可以连接到受害者促进说是因为受害者社交网络为受害者最容易受到连环杀手攻击的地点。透过这个过程,调查人员可以列出该名连环杀手和受害人皆频繁拜访的地方。

受害者权利

受害者权利是对罪行受害者提供的法律权利,包括赔偿复原的权利、不被排除在刑事司法程序之外的权利以及在刑事司法诉讼中发言的权利。

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犯罪与权力滥用受害人司法基本原则宣言〉。蒂尔堡国际受害研究所(International Victimology Institute Tilburg)和世界受害者学会也依此宣言草拟〈联合国犯罪和滥用权力受害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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