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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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赋汉代政府向十四岁及其以下的儿童征收的人头税。亦称口钱、口赋钱。汉初是人二十钱,起征年龄是七岁,武帝时提前至三岁起征。元帝同意贡禹的主张,把起纳年龄再推迟到七岁。武帝时为弥补抗匈奴战争的军费支出,自元狩四年(前119)起,在起征年龄提前的同时,又在原口赋的二十钱外附加了三钱,以供军马粮刍的用费,故称作“马口钱”,以后遂成定制。汉代的算赋是政府的税收,归大司农;口赋是帝室的税收,归少府;据《汉仪注》,马口钱是“以补车骑马”,系特殊军用的附加税,不属少府,而属大农,以供军用(军用车马及兵器费用均由大农开支)。口赋和马口钱,在昭帝、宣帝以后以及东汉安帝、顺帝时,也偶然酌减或蠲免,但都是很少见的措施。东汉末年政治混乱,口赋甚至婴儿一岁即令起纳。《零陵先贤传》说“汉末产子一岁则出口钱,民多不举产”,这是人民口赋负担最重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