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比伦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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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比伦时代( ancient Babylonian period),古代两河流域历史时代。始于伊新-拉尔沙时期(约公元前2017~前1763),至古巴比伦第一王朝(约公元前1894~前1595)结束。

公元前16世纪初,为赫梯人所灭。统治者为阿摩利人。这一时代大奴隶制经济形式瓦解,青铜工具普遍使用,生产有较大发展;在此基础上,各城邦均制定法典;神庙地位下降;两河流域普遍塞姆化,苏美尔人已融合于塞姆人。

历史概况

公元前21世纪下半叶,埃兰人灭乌尔第三王朝后,阿摩利人由西北乘虚而入,在苏美尔建立伊新和拉尔沙两个国家,其创立者均为阿摩利人的氏族酋长。伊新和拉尔沙对峙达200余年。公元前19世纪初,阿摩利人的阿姆纳努姆部落在巴比伦摆脱伊新的控制,其首领苏木阿布建立巴比伦第一王朝。此时两河流域的主要城邦国家为亚述、马里、埃兰等。巴比伦建立之初尚较弱小,但由于其位于两河流域商路的枢纽地区,境内水源丰富,土地肥沃,政治和经济力量不断增强。第6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期(约公元前1792~前1750),先后征服伊新、乌鲁克、拉尔沙等国,并占据亚述南部,建立起从波斯湾至地中海沿岸的中央集权制奴隶制帝国,自称“世界四方之王”。但汉穆拉比的统治并不巩固,其继承者萨姆苏伊卢纳在位时,两河流域南部发生起义,内部也发生反债务奴役斗争,这导致了巴比伦第一王朝的衰微。公元前1595年,赫梯统治者穆尔西里斯一世最后将其灭亡。

政治制度

古巴比伦时代各城邦的政治制度与苏美尔-阿卡德时代及乌尔第三王朝(见乌尔)不同。汉穆拉比统一后,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国王独揽政治、军事、外交、司法和宗教等权力,直接任命中央和地方官吏。大行政区设总督,在较大城市中任命被称为“沙卡那库”的官员,小城市任命被称为“拉比亚努姆”的官员治理。有些城市(如西帕尔等)获得一定自治权,城市商人监督从富裕商人家族中选出,任期1年,负责税收、运河开凿、城墙修筑、公共仓库和码头的管理等。汉穆拉比的对内政策基本是伊新-拉尔沙时期城邦政策的继续。统一过程中,汉穆拉比外交政策的基本方针是远交近攻,灵活变动结盟关系,为统一两河流域总目标服务。

阶级关系与土地制度

古巴比伦社会分为三个等级:①阿维鲁,为全权自由民,上层是统治阶级,下层多是纳税、服兵役和徭役的自耕农和士兵。②穆什钦努,为依附于王室土地的无权自由民,古巴比伦时代还存在其他类似穆什钦努的依附阶层。③瓦尔都(男奴)和阿姆图(女奴)是奴隶阶级。

古巴比伦时代土地制度较为复杂。汉穆拉比时期王室占有的土地分为三类:“供养(维持)宫廷之田”;以供职为条件所授份地;以纳赋税(纳贡)为条件所授份地。以供职为条件领有份地者包括士兵、官吏、塔木卡(商业代理人、高利贷者)等。士兵列都、巴依鲁以服军役而领有王室份地。其份地可由其成年儿子继承,但仍以服军役为条件;拒绝或雇人代其服军役者处死刑。大部分王室土地是以纳赋税(纳贡)为条件的份地,领有此类份地者被称为“纳贡人”,受王室的剥削和控制,其份地亦不得买卖、抵押或传于女继承人。除王室土地外,古巴比伦社会还存在神庙土地、城市土地及私人土地。汉穆拉比法典和考古发现的契约文书及其他文献材料证明:私有土地占相当数量,土地租佃和雇佣关系已普遍流行。地租一般是收成的1/2或1/3。果园、菜园的地租为收成的2/3。土地价值随灌溉用水的供应情况而异,有的供应灌溉用水的园圃地租高达收成的3/4。高利贷业甚为活跃,神庙和酒店同时经营高利贷业。高利贷业的活跃促进债务奴役制的发展。债奴被称为基萨图。在家庭和婚姻关系方面,还保存父权和夫权的家长制残余。父家长可将其妻或子女卖为奴隶或使之变为债奴,子女须为其父家长杀害的他人子女抵命。债务奴役制的发展导致债务人的反抗。汉穆拉比之后即爆发了反债务奴役的斗争,导致国王发表解负令。这也是古巴比伦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