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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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psychiatric expert certification),精神病学专家应司法机关的要求,对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在押罪犯、民事当事人以及证人等的精神状态所进行的鉴定。鉴定的中心目的是判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如患有精神病,则判定其疾病的性质和程度,从而明确被鉴定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种,是讼诉证据之一。

在中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一般是邀请具有专业知识、丰富经验、公正作风和一定法律知识的精神病学专家2~3人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小组成员有权了解有关案情资料、被鉴定人的行为表现、个人病历及其家族成员精神病史。经研究有关材料后,鉴定小组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检查。检查可在医院门诊部、住院部或拘留所、监狱、被鉴定人工作单位等地进行。对场所的选择一般是考虑环境因素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影响。小组成员共同检查后,通过讨论分析,做出疾病诊断和鉴定结论。鉴定人对所作鉴定结论负有法律责任。鉴定人还有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案件内情的义务。

鉴定结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①概况,包括被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案情和要求司法鉴定的原因;

②疑似精神病的具体表现、既往病史和家族精神病史;

③临床检查所见,特别是精神状态检查所见;

④上述资料的小结及分析,即诊断的依据;

⑤诊断及对法律能力的判定。关于法律能力的判定是鉴定结论的中心内容,其核心是要判定被鉴定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从而判断其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及服刑能力(见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

法院应当尊重精神病学专家签署的鉴定结论,同时也应联系案情以及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法院若否定鉴定结论,应提出充足理由。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被告人提出申请,法院可考虑将鉴定结论交原鉴定小组进行补充鉴定,必要时也可另外组织其他专家进行重新鉴定(见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