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异

来自中文百科,文化平台
跳转至: 导航搜索

合同异拼音hé tóng yì),先秦名家的一种同异观和方法论。强调事物之间的同一性,忽视差异性,属合异为同的相对主义论辩。与离坚白相对。认为一切事物的差别、对立是相对的,强调差异之中有同一,并以“天与地卑,山与泽平”、“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等命题来进行论证,对古代逻辑思想的发展有一定贡献,但夸大了概念的同一性,忽视了个体的差别,因而导致相对主义的错误。

《庄子·秋水》载公孙龙自称能“合同异”。唐成玄英解释说“能合异为同”。唐张守节《史记正义》引《鲁连子》说齐辩士田巴能“合同异”。惠施对“合同异”有详细论述,他认为“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承认事物有大类和小类的区别,万物在一定意义上相同(都是物),又在一定意义上各个不同(每个事物都有个性)。认为“万物天地”普遍联系成一个整体。但惠施强调高低和今昔差异的相对性,导致“天与地卑,山与泽平”和“今日适越而昔来”的相对性论辩。与惠施同时的其他辩者,则有“白狗黑”、“卵有毛”之说。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