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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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homosexuality),性欲望和性行为以同性为对象的一种性心理表现。最常见的性心理障碍类型。同性恋的发生率因其隐蔽性很难统计。有人统计,绝对同性恋在男性中占4%,在女性中占3%。男性同性恋常二人结伴或多人活动,甚至成立社团;他们往往着重于满足性欲,关系不固定者多。女性同性恋常是两人结伴、感情专一,关系多固定而持久。

同性恋行为常在幼年时即可出现迹象。例如,在游戏时喜欢扮演异性角色,喜爱异性服装,姿态、动作、腔调也与异性类似等。在儿童时期,同性恋行为可能是模糊、不自觉的,到青春期情况就会变化,表现为对同性发生好感而对异性不感兴趣。同性恋的双方总有一方是真同性恋者,即男性被动型和女性主动型者。他们在身心素质方面有极大的改变,具有较多的异性特征,绝对讨厌异性,因此被称为素质性同性恋者。另一方,即男性主动型和女性被动型者则是从属的,他们参与同性恋活动常出于暂时的情感联系,或者由于年龄较小又具有较强的性欲要求和兴趣,这类人被认为是非素质性同性恋者;因多发生于不易接触异性的环境(如寄宿学校、军队、监狱)里,也被称为处境性同性恋者。他们在年长以后或者处境改变,有了合适机会时,还有可能与异性结婚。

同性恋在任何社会中都存在。对于同性恋是否属于疾病,意见尚有分歧。同样,对于同性恋作为一种违背习俗的不正常的性行为是否应为国家法律禁止,亦无一致看法。

在各民族古代文艺资料中都可找到类似同性恋的记述。直到19世纪末,才开始有对同性恋的科学研究。最早关于变态性欲研究的著作是奥地利精神病学家R.von克拉夫特-埃宾的《性精神病态》(1886)。

同性恋现象产生的原因很复杂,以S.弗洛伊德为首的精神分析论认为,同性恋属于人的本能,它和人的童年生活有关。行为学派认为,同性恋是人后天学习的结果。法国女权主义代表S.de波伏瓦从妇女解放的角度认为,妇女同性恋是妇女对男子中心主义社会的一种反抗。现代科学研究证明,同性恋的产生,除了某些遗传、内分泌等生物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到外界社会环境等多种复杂原因。

同性恋者之间除解剖生理所限不能通过生殖器性交外,其他形式的性接触均可发生,如通过相互抚摸性器官(女)或鸡奸(男)等多种情欲行为引起性冲动来满足性欲,其在心理上的爱慕和温存都与异性间的性爱相同。同性恋有体质性和情境性之分。体质性同性恋者可与异性结婚,也可生育,但只是在想着同性的爱慕对象时才能勉强与其配偶性交,并且当时得不到真正性心理的满足。情境性同性恋者多发生在不易接触到异性的场所,如寄宿学校、兵营、监狱或其他同性聚居之处,一旦处境改变,其性爱即会逐渐转向异性。体质性同性恋多发生在童年,与环境关系不大,且不易改变。这类男同性恋者在与其对象的关系中扮演女性角色,而女同性恋者则扮演男性角色。体质性同性恋的发生原因尚不清楚。单卵孪生子的患病率高于双卵孪生子,由此提示可能有遗传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