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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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英语: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国际公认的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1953年12月,中国总理周恩来在接见印度代表团时说: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1954年6月,中印、中缅总理联合声明重申并确认五项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指导原则。1955年的万隆会议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引申和发展为十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映了世界历史的潮流,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因而为许多国家所接受,获得了广泛的国际承认,成为当代国际关系的公认准则,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理。

1954年4月29日,这些原则正式写入中印谈判公报,并载入双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序言中。

中印协定签订后,周恩来总理在致印度总理尼赫鲁的贺电中,进一步把五项原则的运用扩大到更广泛的国际范围。1954年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的联合声明重申了处理两国之间关系的五项原则,并认为这些原则在中印两国与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也是适用的。同年6月29日,周恩来总理同缅甸总理吴努的联合声明也确认了这些原则。

1956年波兰、匈牙利事件后,中国政府在11月1日发表的关于苏联政府1956年10月30日宣言的声明中,第一次指出五项原则不仅适用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业已成为当代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也是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和发展了外交关系和友好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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