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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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1891年4月14日订于马德里。1900年在布鲁塞尔、1911年在华盛顿、1925年在海牙、1934年在伦敦、1957年在尼斯、1967年和1979年在斯德哥尔摩七次修订和修改。中国于1989年7月14日交存加入书,《协定》于1989年10月4日对中国生效。

  《协定》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而缔结的一项专门协定。其目的是为消除巴黎公约对商标国际注册所规定的繁琐程序。《协定》规定,缔约国国民(包括在缔约国设有住处或营业所者),在其所属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取得商标注册后,可通过其所属国商标主管机关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以取得在《协定》缔约国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的保护。国际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应立即注册、公布并通知申请人选定的缔约国。有关缔约国在收到通知后应在一年内向国际局提出不同意接受并说明理由,否则,该商标即被视为在该国生效。如果某一商标在原始注册国废除,则在其他缔约国也同时失效。

  《协定》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利于简化商标注册手续、节省费用和时间,申请人不必向每个选定的缔约国申请注册和交纳申请费,而只需通过一次国际申请便可在被选定的缔约国同时获准注册。但是,按照《协定》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之前,必须先在本国注册。因在本国申请商标注册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如果等到本国批准注册后再申请国际注册,则该商标可能在其他缔约国被别人抢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