噶卜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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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噶卜伦汉语拼音:Ga Bolun)中国西藏地方政府总办事务之官员。又译作噶布伦、噶伦或噶隆。此名起于唐代吐蕃王朝时期,与纰论(伦)、囊论、论充并列,为论茝(大论)之下诸论之一,意为承旨之官。清代重置,例由贵族充任。如遇出缺,则在戴琫(代本,相当于团长)、仔琫(财务官)、商卓特巴(总官)之内拣选,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请旨补放。乾隆十六年(1751)据策楞等奏议《西藏善后章程》设立噶厦,委放4名噶卜伦,三俗一僧,号为四相。以僧人为首席,共同秉承驻藏大臣及达赖喇嘛之意处理日常事务,职权颇重。五十八年,颁行《钦定西藏章程》,对噶卜伦之职司又有明细厘定,遂成定制。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明令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