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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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等人制,中国元代法定的民族等级制度。元代,蒙古贵族以少数民族统治阶级成为全国的统治者,为保持自己的特权地位和维护对人口远远超过本族的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统治,进一步推行民族压迫和民族分化政策,根据民族和被征服的先后,分人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第一等蒙古人为国族。第二等为色目人。第三等汉人(又称汉儿)。第四等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元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汉人、南人绝大部分都是汉族。元廷规定四等人的地位、待遇是不平等的,表现在:①任用官吏方面。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的实权多数操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元统治者尤严防汉人掌握军机重务,定制汉人不得阅军数,故掌兵权之枢密院长官(知院)终元一代除少数色目人外皆为蒙古大臣,无一汉人。仁宗延祐元年(1314)恢复科举取士,但在名额分配上表现极大的不平等。考试程式,蒙古、色目人考二场,汉人、南人需考三场;考题难易也有差别。②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元统治者曾下令:蒙古人因争执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违者治罪。 四等人犯同样的罪,而量刑的轻重不同。③对汉人、南人进行严密的军事防制。严禁汉人、南人执把弓箭和其他兵器。元政府甚至禁止汉人、南人畜鹰、犬为猎,违者没入家资。

  元代统治者实行四等人制,旨在利用民族分化手段以维护其本身的特权统治。四等人制的实行,使元朝的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尖锐,从而加速了元朝的灭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