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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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英语:avoidance system),防止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有所限制的制度。

回避的形式有:①亲属回避,凡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关系、儿女姻亲关系的公务人员,不得担任有直接隶属关系或监督关系的职务。②地区回避,公务人员不得在本籍或原籍担任职务。③执行公务回避,公务人员不得参与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近亲关系、儿女姻亲关系、本族亲属关系的问题。

中国历史上有过比较完善的回避制度,但封建社会宗族血缘关系甚深,回避制度的作用有很大的局限性。现代许多国家都有公务人员回避的规定。如奥地利《官员法》规定,凡有夫妻关系、姻亲关系或承嗣关系的官员,不得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监督关系以及管理钱财账目的同一机关工作。日本《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任命人事官,其中不得两人同属一个政党或为同一大学学部毕业。

中国于1991年颁发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之间凡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单位中任职。规定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在职务回避时,职务级别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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